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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義產業園區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刊登日期:2022/11/30
發文日期:2022/10/27
發文文號:府環綜字第1110071410A號
主旨:公告「三義產業園區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三義產業園區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1月29日府環綜字第1080004734C號公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於108年2月18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108年2月20日至22日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說書陳列或揭示地點,後於108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及2月27日至3月29日辦理環說書陳列或揭示,復於108月4月10日舉行公開說明會,俟依同法第9條規定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108年6月24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工商發展處)、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續經開發單位依同法第11條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書)初稿,本府工商發展處於109年9月24日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後於109年11月4日依同法第13條規定轉送評估書初稿及相關紀錄至本府環保局審查,爰此,本案已完備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程序,並提供相關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得以預防及減輕本案開發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開發行為之上位計畫包括「全國國土計畫」、「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家發展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苗栗縣綜合發展全面修訂計畫」、「苗栗縣縣政願景綜合發展白皮書」及「苗栗縣國土計畫」等,開發行為半徑 10 公里範圍內相關計畫包括「台灣農林苗栗三義拐子湖段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案」、「新光樂活苗栗三義鄉拐子湖段住宅社區開發案」及「苗栗縣三義鄉佛頂山朝聖寺開發計畫案」等;經檢核評估本案開發符合上位計畫,且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之衝突或不相容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就「地形及地質」、「地震及斷層」、「氣象」、「空氣品質」、「噪音與振動」、「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水文及水質」、「土壤」、「廢棄物」、「生態環境(含陸域動物、陸域植物及水域生態)」、「景觀美質及遊憩環境」、「社會經濟環境」、「交通」及「文化環境」等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就可能影響項目採行預防及減輕對策,並就審議過程所提「基地主要及緊急聯外道路」、「基地西側產業用地退縮作為綠地」、「基地西側次生林協調地主10年不開發」、「基地下方民眾之疑慮」等主要意見採行相關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經評估本案開發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不致造成顯著之負面影響。
(1)本案承諾取得開發許可,緊急聯外道路(基地南側現有道路銜接至尖豐路880巷)於設施雜項工程及舖設柏油路面後,捐贈予三義鄉公所。
(2)本案承諾基地西側產業用地退縮30公尺保留開發前現況環境,與緩衝綠帶形成寬50公尺之森林作為南北向之廊帶與棲地,且保持現有林相不進行整地。
(3)承租本案開發基地外西側相連結之次生林(約2.09公頃),承諾10年內不進行開發,作為動物避難所及廊道。
(4)本案承諾對於未來進駐廠商及園區管理之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甲、施工期間分別於130縣道及尖豐路880巷兩處工區出入口設置CCTV監測器及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自主監控、管理,並做紀錄。
乙、園區污水經處理至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105年10月17日發布施行)後全數回收進行區內綠化澆灌、公設清潔用水。
丙、規範進駐廠商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均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並確實執行。
(5)本案承諾對於周邊環境、社區、民眾之回饋措施如下:
甲、捐贈園區北側車輛出入口/130縣道路口與基地東南側尖豐路880巷/台13線(水美街)路口之號誌設備設置費用。
乙、園區內自設通路提供公眾使用,作為台13線通過性車輛之替代道路。
丙、園區東北側公園用地供鄰近居民作為休憩使用。
丁、每年辦理1場次(至少3小時)之環境教育活動,以推廣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相關知識。
戊、提供經費供130縣道設置一處動物通道及縣轄內另一道路之動物通道,以減輕陸殺情形。
3.本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等調查方法,於開發基地及其周圍2公里範圍內進行生態調查,調查結果分述如下;本案研擬、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開發行為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不致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1)陸域植物:調查結果發現「2017台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訂定之受脅種類4種,其中包含極危之蘭嶼羅漢松及瀕危之台灣肖楠、蘄艾及臺灣野茉莉,「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列為稀特有植物2 種(台灣肖楠及臺灣野茉莉),惟台灣肖楠、蘭嶼羅漢松及蘄艾皆屬鄰近區人為種植;本案針對基地內胸徑大於30 公分之喬木(共計1,192棵)之處置,部分樹種(約592棵)採行原地保留,部分樹種(約440棵)及次生林之野茉莉將移植於區內公園、綠地、緩衝綠帶等,並承諾大徑木移植存活率85%以上,部分樹種(約160棵)移除後將補植300棵適生之原生樹種,經評估對於陸域植物影響輕微。
(2)陸域動物:調查結果發現瀕臨絕種保育類1種(石虎)、珍貴稀有保育類10種(麝香貓、穿山甲、大冠鷲、鳳頭蒼鷹、灰面鵟鷹、藍腹鷴、領角鴞、黃嘴角鴞、八色鳥及台灣畫眉)及應予保育之保育類4種(食蟹獴、台灣山鷓鴣、紅尾伯勞及台灣藍鵲);本案已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且承諾開發基地西側相連結之次生林10年內不進行開發,經評估對陸域動物影響輕微。
(3)水域生態:調查結果並未發現保育類物種,園區污水經處理至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後全數回收進行再利用,經評估對水域生態影響輕微。
4.經比對評估本案開發對當地環境品質或涵容能力之可能影響,除部分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背景值已超過空氣品質標準,其餘各項環境項目評估結果均未逾越環境品質標準;開發單位採行「進駐廠商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均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園區污水經處理至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後全數回收進行再利用」等環境影響減輕措施;經評估本案開發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5.本計畫基地土地權屬皆為私人土地且非屬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傳統領域,故本計畫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本計畫為園區開發,引進之產業係經濟部公告之「低污染產業」,營運期間無運作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3條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且非屬「營運階段可能運作危害性化學物質達一定規模」及「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的範疇之中,研判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故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開發單位已採行「園區管理機構建築以取得綠建築為目標」、「規範進駐廠商於廠房屋頂設置太陽能設施,且設施面積須達屋頂可建面積50%以上」等溫室氣體減量之措施,經評估對其他國家之環境無明顯不利之影響。
8.本案為園區開發行為,無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因素。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三)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四)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經本府認可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五)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頻率確實執行,並應於每次監測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監測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方法,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執行,如環境監測結果出現異常現象時,應探討原因並加強防制(治)。
(六) 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如附件。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附件:
  • C00
  • C01
  • C02
  • C03
  • C04
  • C05
  • C06
  • C07
  • C08
  • 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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