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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實施封溪護魚措施,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並自即日生效。

刊登日期:2025/3/31
發文日期:2025/2/27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140042444A號
主旨: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實施封溪護魚措施,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禁漁期間:自公告日起。
二、禁漁範圍: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封溪護魚起點」自大安溪口(北緯24度21分39.4秒、東經120度57分27.3秒)經永安橋,北支流域至「封溪護魚終點A」(北緯24度21分13.1秒、東經120度58分47.5秒)全長約3公里,南支流域至「封溪護魚終點B」(北緯24度20分56.6秒、東經120度57分46秒)全長約2公里(詳如附圖)。
三、禁止事項:禁漁期間於禁漁範圍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禁漁範圍位屬(泰安鄉)原住民族地區,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六○○二○○八○一號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漁字第一○六○七一一一一八號令核釋: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非營利行為,不受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公告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公告事項得由本府視實際需求適度調整或解除。
附件:
  •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實施封溪護魚區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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