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7/29 |
發文日期: | 2024/5/31 |
發文文號: | 府商都字第1130116253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縣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並自113年6月10日起生效。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本縣已發布細部計畫(含另擬細部計畫),但尚未完成附帶條件之可建築用地共計8處,因其附帶條件尚未完成,致該地區居住品質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為避免申請人於前開地區申請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造成對周遭環境及公共設施衝擊,爰將以下尚未完成附帶條件之可建築用地列為公告本縣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並業於113年4月24日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02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擬定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原「市十八」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二)核定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土牛地區細部計畫)案。 (三)變更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11案。 (四)擬定卓蘭都市計畫(卓坪街與新庄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五)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29案。 二、以上地區辦理方式如下: (一)於113年4月24日前取得初步認定函,但未取得核准函之案件:倘未能於113年7月31日前取得核准函,駁回申請。 (二)已取得容積移轉核准函之案件:仍准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三、張貼公告期間自生效日起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