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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強成有限公司廠區範圍內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下稱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下稱管制區)。

刊登日期:2024/7/31
發文日期:2024/7/11
發文文號:府環水字第1130041078B號
主旨:公告本縣強成有限公司廠區範圍內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下稱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下稱管制區)。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條、第12條、第16條、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下稱場址劃定原則)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度地下水水質監測作業計畫」查證結果及113年4月19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紀錄(稽查紀錄編號:08-SGW-K002957)。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強成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苗栗縣苑裡鎮苑北段374-9、374-10、374-11、374-12地號等4筆土地。
三、場址地址:苗栗縣苑裡鎮苑港里苑港10-25號。
四、場址地號:苗栗縣苑裡鎮苑北段374-9、374-10、374-11、374-12地號等4筆土地。
五、污染類型:運作中工廠。
六、場址面積:832.96平方公尺。
七、場址現況概述:目前工廠正常運作中,本次所公告之控制場址係位於工廠範圍內。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本場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度地下水水質監測作業計畫」查證結果顯示,標準監測井地下水中「鎳」(井號:K00423)檢測值為2.80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鎳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
九、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一)管制目的:為減輕污染危害、避免污染擴大及保障人民健康,特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管制範圍:同控制場址範圍。(管制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管制區內之管制事項依據土污法第17條規定辦理,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管制區內併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十、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及限制。
附件:
  • 場址及管制區範圍圖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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