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7/30 |
發文日期: | 2021/7/1 |
發文文號: | 府地用字第1100123477號 |
主旨: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3月24日府地用字第1100056271A號公告撤銷徵收通知函予土地所有權人羅黃坤妹及羅黃坤妹之全體繼承人等人(如後附清冊)。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
公告事項: | 一、本縣頭份市公所辦理頭份市都市計畫2-30號道路工程,原奉准徵收本縣頭份市信義段753-1地號(重測前蟠桃段後庄小段125-3地號內)等12筆土地,合計面積0.057300公頃,因於97年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發現重測前地籍圖與重測後地籍圖產生謬誤偏差,致原徵收土地部分不在工程範圍內,業經報奉內政部109年11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454號函核准撤銷徵收在案,並經本府以旨揭號公告撤銷徵收通知函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惟因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公告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7個月內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三、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攜帶足資證明(繼承)文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址:苗栗市府前路1號)領取旨揭通知函。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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