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0/1/2 |
發文日期: | 2019/12/4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080015043B號 |
主旨: | 公告登錄「原苑裡中繼所」為本縣歷史建築。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 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2次審議會議紀錄。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原苑裡中繼所 二、種類:產業 三、位置及地址:苗栗縣苑裡鎮中山路32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歷史建築本體為苗栗縣苑裡鎮苑南段106建號建物本體(建物面積715.90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坐落土地為苑裡鎮苑南段1009(地號面積38.07平方公尺)、1009-2(地號面積3.73平方公尺)、1010 ( 地號面積1,903.11平方公尺)、1010-2地號(地面積73.4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建於日治晚期(1940年代),主屋頂為半切妻、屋架副同柱、格井天花(建材具時代性,牆為磚造承重牆系統)附屬建築屋頂為切妻造型式,以過廊與主屋連結,外牆 台度仿石造(洗石子)為當時主要營建工藝。(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登錄基準。) (二)全台九處中繼站僅存四處之一,曾為台灣西部重要電信中心,具稀少性。(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登錄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 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七、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府文資字第1080013992B號公告撤銷。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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