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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錄「原苑裡中繼所」為本縣歷史建築。

刊登日期:2020/1/2
發文日期:2019/12/4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080015043B號
主旨:公告登錄「原苑裡中繼所」為本縣歷史建築。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
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2次審議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一、名稱:原苑裡中繼所
二、種類:產業
三、位置及地址:苗栗縣苑裡鎮中山路32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歷史建築本體為苗栗縣苑裡鎮苑南段106建號建物本體(建物面積715.90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坐落土地為苑裡鎮苑南段1009(地號面積38.07平方公尺)、1009-2(地號面積3.73平方公尺)、1010 ( 地號面積1,903.11平方公尺)、1010-2地號(地面積73.4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建於日治晚期(1940年代),主屋頂為半切妻、屋架副同柱、格井天花(建材具時代性,牆為磚造承重牆系統)附屬建築屋頂為切妻造型式,以過廊與主屋連結,外牆 台度仿石造(洗石子)為當時主要營建工藝。(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登錄基準。)
(二)全台九處中繼站僅存四處之一,曾為台灣西部重要電信中心,具稀少性。(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登錄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 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七、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府文資字第1080013992B號公告撤銷。
附件:
  • 苑裡中繼所公告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