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9/30 |
| 發文日期: | 2026/9/14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14202B號 |
| 主旨: | 公告「苗栗建功國校雙開型奉安庫」為本縣一般古物。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苗栗建功國校雙開型奉安庫 二、分類:生活及儀禮器物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寬124cm×高125cm×深64cm (四)材質:金屬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建功國校雙開型奉安庫,是日治時期校園中用以供奉「御真影」(天皇夫婦照片)與「教育敕語謄本」的專用金庫。除反映近代日本帝國統治下的神格化教育制度,也見證殖民政府透過學校教育推行思想教化的歷史過程,在臺灣教育史與殖民統治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2、本件奉安庫採雙開門構造,內外共設三層門扇。外部二層為金屬材質,最內層為木質,整體設計考究,裝飾工藝精湛。外層櫃門飾以金彩鳳凰紋,畫工細膩,鳳尾飄逸迴繞;中層櫃門繪有卷草菊花紋邊框;最內層木櫃則設有透雕鳳凰紋之梧桐木隔板。整體保存完整,充分展現其精緻的裝飾工藝與製作水準。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4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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