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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自公告日生效,另本府108年4月9日府環空字第1080014610B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刊登日期:2026/5/29
發文日期:2026/5/8
發文文號:府環空字第1150022479B號
主旨:修正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自公告日生效,另本府108年4月9日府環空字第1080014610B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境全區為噪音管制區,各鄉鎮(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劃定如附表(名稱:苗栗縣噪音管制區分類情形一覽表)。
二、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三、各類陸上運輸系統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四、正式通車營運之一般鐵路、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國道、省道及縣道(以上皆不含場、廠站)周界外(邊緣)三十公尺內地區,劃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但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地區作為住宅使用之區域,劃定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五、位於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管制區內之特定噪音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噪音管制標準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
六、建築物座落區域橫跨不同的噪音管制區時,該建築物劃定為較嚴格的噪音管制區。例如:一棟建築物位於第二類(較安寧)和第三類(一般住商混合)噪音管制區的情形,則該建築物必須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標準。
七、噪音管制區若有爭議時,依本公告事項為準。
附件:
  • 苗栗縣噪音管制區分類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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