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11/29 |
發文日期: | 2024/11/13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30015406B號 |
主旨: | 公告登錄「通霄騰清公祠」為本縣歷史建築。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通霄騰清公祠」。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通霄鎮城南里城南14鄰160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祠堂、左橫屋、前埕、化胎爲本體範圍,面積1,126.7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94號、95號、96號等3筆地號,面積13,31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李騰清(1801-1887)於清同治3年(1870)由銅鑼至通霄南河發展,精通醫道,望眾鄉里。清光緒16年(1890)御准旌表「五世同堂」,住屋重建為公祠,並立牌坊紀念。為客家移民二次遷移發展獲旌表之歷史見證,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 2、騰清公祠原為二堂四橫屋帶半月池格局,正堂為敞廳形式,由名師曾廣豪堪輿,位居「五星拱月」之地,風水形勢完整。雖毀於昭和10年(1935)新竹州大地震,於昭和13年(1938)修復,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