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公告登錄「通霄騰清公祠」為本縣歷史建築。

刊登日期:2024/11/29
發文日期:2024/11/13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30015406B號
主旨:公告登錄「通霄騰清公祠」為本縣歷史建築。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通霄騰清公祠」。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通霄鎮城南里城南14鄰160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祠堂、左橫屋、前埕、化胎爲本體範圍,面積1,126.7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94號、95號、96號等3筆地號,面積13,31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李騰清(1801-1887)於清同治3年(1870)由銅鑼至通霄南河發展,精通醫道,望眾鄉里。清光緒16年(1890)御准旌表「五世同堂」,住屋重建為公祠,並立牌坊紀念。為客家移民二次遷移發展獲旌表之歷史見證,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
2、騰清公祠原為二堂四橫屋帶半月池格局,正堂為敞廳形式,由名師曾廣豪堪輿,位居「五星拱月」之地,風水形勢完整。雖毀於昭和10年(1935)新竹州大地震,於昭和13年(1938)修復,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