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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實施封溪護魚措施,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並自即日生效。

刊登日期:2024/11/29
發文日期:2024/10/30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130235733號
主旨:預告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實施封溪護魚措施,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苗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預告事項:
(一)禁漁期間:自即日起生效。
(二)禁漁範圍:本縣泰安鄉麻必浩溪,「封溪護魚起點」自大安溪口(北緯24度21分39.4秒、東經120度57分27.3秒)經永安橋,北支流域至「封溪護魚終點A」(北緯24度21分13.1秒、東經120度58分47.5秒)全長約3公里,南支流域至「封溪護魚終點B」(北緯24度20分56.6秒、東經120度57分46秒)全長約2公里(詳如附圖)。
(三)禁止事項:禁漁期間於禁漁範圍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採捕水產動物。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禁漁範圍位屬(泰安鄉)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非營利行為,不受前項限制。
(五)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公告事項得由本府視實際需求適度調整或解除。
四、對本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苗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
(二)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三)電話:037-559767。
(四)傳真:037-328141。
(五)電子郵件:yi011612@ems.miaoli.gov.tw。
附件:
  •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溪流域封溪護魚區段圖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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