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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歷史建築「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更名為「原新竹州農業傳習所廳舍」。

刊登日期:2024/8/30
發文日期:2024/7/30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30010021B號
主旨:公告本縣歷史建築「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更名為「原新竹州農業傳習所廳舍」。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原新竹州農業傳習所廳舍」。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牧場21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廳舍爲本體範圍,面積173.71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竹南鎮新崎頂段1163、1164地號等2筆地號,面積10,631.4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廳舍主體保留了興建之初的磚造系統,其建築型式與空間配置是苗栗縣內日治時期農政廳舍類型之代表。
2、本建築之興建歷經了初期新竹州種畜場崎頂分場、崎頂牧場,以及新竹州農業傳習所等時期,反映出日治時期新竹州之農、牧行政業務歷史。同時,本棟廳舍歷經多次組織更迭、業務移轉與變化,是全國農政、畜牧業發展歷程重要見證。(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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