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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112年度「苗栗縣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1份,並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徵求異議案。

刊登日期:2023/5/31
發文日期:2023/5/8
發文文號:府商都字第1120108694B號
主旨:公告辦理112年度「苗栗縣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1份,並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徵求異議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5條暨第7條規定。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2月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00030100號函及本府112年4月11日府地權字第1120088327號書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依上開辦法第7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得視實際需要會勘確認,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布欄及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前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及公告現值(詳土地清冊)。
(二)交換標的之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詳土地清冊)。
(三)受理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個人或團體提出交換標的異議之機關(苗栗縣政府)及期間(受理異議期限截至公告期滿,受理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截至公告期滿後10日內)。
(四)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之文件:
1、申請書。
2、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3、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5款之證明文件。
4、其他執行機關規定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之文件:
(1)申請交換之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2)切結書。
(3)同意書。
(4)土地持有年限滿十年之證明文件。
(5)土地現況照片(限申請日前30天內)。
二、其他必要事項:
(一)依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本縣內土地為限。
(二)依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1、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已設定他項權利。
2、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3、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4、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5、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三)依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無可供交換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1、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2、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3、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4、前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五)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三、公告地點: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公告期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至112年6月18日止。
五、本公告事宜如欲申請交換資格審查,請於公告期滿10日內截止前檢齊書件逕向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提出。
六、申請書及相關書表逕至本縣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最新新聞訊息下載或至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各鎮市公所免費索取。
七、本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法規規定後,將核發「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取得前揭證明書者,始得申請交換標的之投標。
八、俟本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後,將另案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九、本公告之交換標的部分倘屬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將來之得標人應自行排除占用,不得向本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請求排除占用。
十、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 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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