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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苗栗縣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

刊登日期:2023/5/31
發文日期:2023/5/8
發文文號:府商建字第1120108931號函
主旨:預告廢止「苗栗縣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苗栗縣政府。
二、廢止理由:本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苗栗縣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因內政部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發布「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辦法」,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廢止「廣告物管理辦法」,本府原「苗栗縣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已失其法令依據,另本府依內政部所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辦法」受理申請設置招牌廣告案件,尚無執行之困難,爰擬予廢止本自治條例。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二)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 號。
(三)電話:037-559274。
(四)傳真:037-334426。
(五)電子郵件:ajisbest@ems.miaoli.gov.tw。
附件:
  • 廢止招牌廣告總說明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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