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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新苗工業區」,請周知。

刊登日期:2026/10/30
發文日期:2026/10/28
發文文號:府商工字第1150241875A號
主旨:公告廢止「新苗工業區」,請周知。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一、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1項。
二、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1條。
三、經濟部107年10月30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7291號函。
四、本府112年3月27日府商產字第1120078946A號函。
公告事項:一、廢止之產業園區名稱:新苗工業區。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一)廢止原核定之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1項、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1條。
(三)廢止原因:本案因基地地形坡度較大、部分土地受法規限制無法開發,且現有聯絡道路及交通條件未符工業區開發需求,致原核定工業區經多年仍未能完成開發,已難達成原工業區開發效益;另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廢止原核定,爰申辦新苗工業區廢止。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行政院68年2月8日台六八內字第1144號函核准編定為工業用地,後經台灣省政府68年5月2日六八府建一字第23103號函核定,並由苗栗縣政府68年5月22日六八府建工字第43981號公告在案。
(二)內容說明:
1、申請及取得開發許可階段:「新苗工業區」原由新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67年依獎勵投資條例提出開發申請,基地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中隘段及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面積10.9972公頃。嗣經相關機關審查,於民國78年8月17日取得開發許可,並於78年9月20日由苗栗縣政府函轉辦理開發。
2、土地及環境相關審查階段:取得開發許可後,因原開發單位未持續辦理開發,後由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部分土地。其後於民國85年至88年間陸續辦理部分土地保留不予解編及土地使用編定變更;另於89年至92年間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等相關審查,並取得相關審查結果。惟歷經多年相關程序,工業區仍未能完成整體開發。
3、開發未完成及申請廢止階段:嗣因土地條件、環境政策及相關法令變遷,原核定工業區已難依原計畫完成開發;另民國101年曾提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及開發計畫書辦理審查,惟新增土地部分並非原新苗工業區核定範圍,相關土地使用亦受法令限制。考量工業區經多年仍未完成開發,且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
用,經協調後取得原核定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爰申請廢止「新苗工業區」原核定,並依程序辦理後續廢止事宜。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一)廢止範圍、位置: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1038等110筆土地(總48560.7平方公尺)
(二)廢止土地清冊如附件。
五、廢止生效日:115年11月1日(同公告日期)。
附件:
  • 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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