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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除「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刊登日期:2023/2/24
發文日期:2023/2/22
發文文號:府文藝字第1120021982B號
主旨:預告廢除「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依據程序行政法第151條及15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二、廢止理由:「苗栗縣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於109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前「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已不合時宜及不具實質效力,爰予以廢止。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二)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三)電話:037-352961#612。
(四)傳真:037-331131。
(五)電子郵件:x04@mlc.gov.tw。
附件:
  •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廢止總說明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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