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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

刊登日期:2020/10/30
發文日期:2020/10/21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090957581B號
主旨:公告「苗栗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刺網漁業,指本國籍漁船(筏),其漁業執照領有刺網漁業登記者。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凡經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於本縣所轄海域作業使用刺網漁具或進出本縣海域攜帶之刺網漁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漁具上所有浮球(標)應明顯標識漁船(筏)名稱、統一編號、漁具名稱及刺網層數。
(二)網具兩側端點及每距離五十公尺以內應設置固定式浮子,並應明顯標識漁船(筏)統一編號。
三、經本府同意公務執行覆網清除或清運違規刺網漁具之漁船,於執行期間不受前項之限制。
四、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違反第二項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所採捕或採運之漁獲物或漁網(具),依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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