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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公告之經營動物展演申請人資格者,得向本府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

刊登日期:2024/11/29
發文日期:2024/11/14
發文文號:府動保防檢字第1130004932B號
主旨:符合本公告之經營動物展演申請人資格者,得向本府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符合下列任一本縣指定動物展演申請資格,且無「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公告之適用者,得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府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及辦理相關事項: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飼養場登記證書。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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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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