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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龍鳳漁港開放部分港區為垂釣區,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刊登日期:2024/7/29
發文日期:2024/6/26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130136056A號
主旨:公告本縣龍鳳漁港開放部分港區為垂釣區,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3項。
公告事項:一、本縣龍鳳漁港開放垂釣區域及方向(如附圖)。
二、漁港垂釣區暫停開放時間:
(一)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且當地納入警戒範圍。
(二)因公務需求或海岸巡防單位依現況採取適當措施時得暫時性關閉。
三、漁港垂釣區應遵守事項:
(一)垂釣活動不得妨礙港區船舶航行、泊靠及漁民作業。
(二)禁止丟棄釣線、釣餌、釣具及垃圾等廢棄物,並應於垂釣結束後隨同帶離。
(三)垂釣方向不可朝向港內航道,須朝向漁港釣魚平台之北方垂釣。
(四)禁止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船隻航行。
(五)垂釣區域內以釣竿釣魚為限,除用以打撈所釣起魚隻之網具外,不得使用任何網具。
(六)禁止跨越或跨坐於欄杆上,從事垂釣活動。
(七)禁止垂釣區域內有轉讓、販售、置物占位等影響他人之行為。
(八)港內堤防、碼頭及釣魚平台禁止打樁、鑽孔或其他破壞公共設施之行為。
(九)垂釣區及港區內岸上碼頭禁止從事釣魚活動之汽機車進入及停放。
(十)釣客進入垂釣區域內應全程穿戴救生衣及防滑鞋等防護裝備並自負安全責任。
四、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9款規定者,或在港區內非屬垂釣區從事釣魚活動者,依漁港法第21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違反前項第10款情形者,將進行勸導。
附件:
  • 垂釣方向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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