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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縣卓蘭鎮公所課長高○陽時任建設課技士期間,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經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降壹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之判決書影本1份,惠請刊登本府公報,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5/6/30
發文日期:2025/6/6
發文文號:府人考字第1140121734號
主旨:檢送本縣卓蘭鎮公所課長高○陽時任建設課技士期間,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經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降壹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拾萬元」之判決書影本1份,惠請刊登本府公報,請查照。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說明: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行政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
附件:
  • 判決書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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