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5/31 |
發文日期: | 2024/5/23 |
發文文號: | 苗警刑字第1130024256B號 |
主旨: | 公告應受送達人MACHAROEN PHITSINE(泰國籍、護照號碼:AC5***73、外國身分證號:121***48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 |
公告事項: | 一、查應受送達人MACHAROEN PHITSINE(泰國籍),於113年3月28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經本局頭份分局於113年4月22日以份警偵社維字第1130010305B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惟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本局警察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資訊網。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20內,逕向本局頭份分局洽領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並繳納罰鍰,經公告發生效力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