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4/1 |
發文日期: | 2019/2/23 |
發文文號: | 環廢字第1080007727 號 |
主旨: | 公告本局委託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司執行「 108年度苗栗縣 BOT垃圾焚化廠委託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監督服務計畫」工作事項。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自民國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本局委託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8 年度苗栗縣 BOT 垃圾焚化廠委託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監督服務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 (1) 廠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協助機關與清除機構(優先考量苗栗縣之產源與清除機構)簽定代處理契約,並協助機關按當月核定量管制進廠,機關得視焚化廠操作情形,隨時調整接收量與進廠量(含緊急調度),廠商亦得配合。 (2) 因苗栗縣垃圾焚化廠歲修、停爐、降載或其他原因,經機關認定垃圾貯坑已無法接收垃圾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時,廠商應負責協調事業單位與清除機構進行暫置,或協助調度自其他合法處理(置)場所。 (二)查核管理作業: (1) 廠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每日會同焚化廠營運操作廠商執行一般事業廢棄物目視及落地檢查。 (2) 於履約期間協助機關查核焚化廠地磅室之操作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三聯單申報確認事宜,進廠聯單申報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地磅室妥善保存,隨時供環保局查核。 (3) 廠商應負責初審事業單位與清除機構之進廠申請文件,並彙整提供機關核備。 (4) 廠商應評估或經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與清除機構違規進廠或其他特殊情形,進行輔導與訪查,改善廠商違規進廠情形。 (三)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確認: (1) 廠商應依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負責執行所有進廠清除機構所需執行之相關網路申報及確認事宜。 (2) 協助焚化廠核對與申報進廠量、處理量、貯存量、月營運資料等相關作業。 (四)相關單位協調工作: (1) 廠商應負責事業單位、清除機構、苗栗縣焚化廠營運操作廠商與機關之業務協商工作。 (2) 廠商應負責協調進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因不符合進廠規定而遭苗栗縣垃圾焚化廠操作單位退運之後續作業(包含產源輔導、約談與改善),廠商於履約有效期限內須執行 48 家次之產源、清除機構輔導查核、訪查與協調作業。 (3) 廠商如因機關要求增量一般事業廢棄物,須優先與經機關核可認定之事業單位或清除機構協調增量事宜;然核可之事業單位或清除機構無法提供調度量,廠商得經機關同意後另尋來源。 (五)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保證金繳交與收費管理 (六)一般事業廢棄物採樣分析: (1) 對機關接收進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廠商應符合現行環保法令相關規定並執行每季 1 次之採樣檢測。廠商於實施第 1 次採樣前,應將採樣檢測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機關同意後實施;嗣後計畫如有變更者,亦同。 (2) 採樣位置於焚化廠垃圾貯坑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堆置區,每次採樣須採得一組樣品進行分析,廠商應於採樣次月之第 20 日前將採樣分析結果報告一式三份提送機關備查,採樣分析費用由廠商負擔。 (3) 採樣方法及檢測方法,須符合環保署公告方式,檢驗測定機構並應取得該方法之許可,始得採樣或檢測。 (4) 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採樣頻率。 (七)本計畫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作業建置 (八)其他協助配合事項: (1) 廠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每年辦理一場次一般事業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之法規宣導說明會。 (2) 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修正時,或環保署有新公告事項為契約文件所未規範者,廠商應依據最新規定事項辦理。 (3) 廠商應提供足夠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配備供駐廠人員使用,並有責任與義務要求駐廠人員穿著、配備等,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4) 廠商應提報之資料,機關得視需求予以變更或新增,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予以配合,無法配合者,亦應書面陳述之。 (5) 機關得在契約期間內隨時稽查與本契約有關之各類表報、紀錄,廠商應全力配合且不得推諉。 (6) 配合機關辦理事項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 (7) 本計畫履行期間若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而遭政府主管機關處分課以罰金或罰緩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8) 本點規定廠商應給付工作項目,其所需費用均由廠商負責,如有未列但為完成工作所需者,廠商亦應配合辦理,機關不另付費。 (9) 經機關認定苗栗縣垃圾焚化廠因有需求而增加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廠商協助機關與事業單位或清除機構協調增量事宜,得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暉鼎資源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