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1/29 |
發文日期: | 2021/1/4 |
發文文號: | 環廢字第1100000019號 |
主旨: | 公告本局委託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7年度苗栗縣BOT垃圾焚化廠底渣委託再利用計畫增購案」工作事項。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局委託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7年度苗栗縣BOT垃圾焚化廠底渣委託再利用計畫增購案」,委託事項如下: (一) 提送工作計畫書 (二) 底渣再利用處理方式 (1) 總則-廠商相關作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廠及最終處置場作業要點」、「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獎補助款執行要點、「地方主管機關實施焚化底渣品質保證系統規範作業指引」、「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環境保護、污染防制、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遭受處分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2)清運 (3)前處理。 (4)貯存清除。 (5)再利用。 (6)廢棄物處理。 (三)品質管理 (四)檢驗 (五)安全衛生管理 (六緊急應變處理 (七)其他配合事項 (1)廠商配合依相關規定進行網路申報作業。如法令規定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2)機關要求廠商提報之資料,機關得視需求予以變更或新增,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予以配合。 (3) 機關得在契約期間內隨時稽查與本契約有關之各類表報、紀錄,廠商應全力配合且不得推諉。 (4) 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修正時,廠商應依據最新公告之規定辦理。 (5) 廠商應配合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機構每季定期辦理一 次現場監督,俾利執行焚化底渣委託再利用現場運作 監督、再利用產品檢驗及流向監督與環境、工安及營 運管理等作業。 (6) 廠商應配合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機構不定期執行焚化底渣委託再利用現場運作監督、再利用產品檢驗及流向監督等作業。 (7) 廠商之底渣再利用製程若設有廢水處理廠,則所產生之污泥應至少每月檢測(TCLP)一次,並於再利用前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檢測值應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倘若超過標準時,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8) 廠商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同一最終使用地點超過1,000公噸之情形,應於超出1,000公噸前通知機關備查。 (9) 廠商依「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執行再利用產品於再利用前至少每500公噸檢測一次之工作時,應於執行檢測前3工作天通知機關,另檢驗分析結果亦應即時通報機關。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