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0/5/29 |
發文日期: | 2020/5/8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090006056B號 |
主旨: | 公告登錄「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為本縣歷史建築。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9年第1次審議會議紀錄。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及地址:苗栗鎮通霄鎮通西里中山路109號(通霄火車站西南側,臨濱海路),經緯度座標24.49019,120.67738(建築群中心位置)。 四、歷史建築範圍:已登錄本體為(糧倉庫房第3號、農倉雜糧倉庫、農倉種子倉庫),擴大本體為(碾米機房、農倉庫房第1號、糧倉庫房第4號、 糧倉庫房第2號、糧倉肥料倉庫、值夜室。 五、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歷史建築群本體建築物皆坐落土地為苗栗縣通霄鎮海濱段479地號(地號面積6146.79平方公尺),歷史建築群其本體(碾米機房建物面積109.9平方公尺、農倉庫房第1號建物面積202.7平方公尺、糧倉庫房第4號建物面積249.75平方公尺、 糧倉庫房第2號建物面積277.38平方公尺、糧倉肥料倉庫建物面積302平方公尺、值夜室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通霄鐵道糧倉共七幢八棟,有碾米廠、散裝糧倉、袋裝糧倉及警衛室等,以碾米廠為核心,米穀產製並配合鐵道運輸之產製儲存運銷之建造群。 (二)建築構造及形貌多樣,包含磚牆、木屋架、斜屋頂、瓦房、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柱樑結構等。 (三)建築群除碾米廠與警衛室外分兩列採平行配置,具體表現倉儲與運輸之集散功能。 (四)為二戰後期及戰後農糧政策之重要場域。 七、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基準。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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