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4/30 |
發文日期: | 2024/4/8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30004453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市天后宮至哉坤元匾」為本縣一般古物。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及分類:苗栗市天后宮至哉坤元匾,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案1件 (二)年代:光緒16年(1890年) (三)尺寸:縱83㎝×橫191.3㎝×深5.1㎝ (四)材質:木質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苗栗市天后宮為地方媽祖信仰重要寺廟,知縣贈匾顯示官方對信仰之重視。 2.本匾為光緒十六年苗栗縣首任知縣林桂芬為讚頌天上聖母之崇高地位及無邊恩澤所立,可充分反映苗栗市天后宮於地方信仰之地位。 3.匾體整體結構完整,上下款及中行文字與板面嵌合方式與19世紀製匾工藝相符。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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