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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為本縣一般古物。

刊登日期:2025/3/5
發文日期:2025/2/10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40001721B號
主旨:公告「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為本縣一般古物。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及分類: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5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
觀世音菩薩神像:縱85m×寬53㎝×深50㎝
普賢菩薩神像:縱77cm×寬70㎝×深60㎝
文殊菩薩神像:縱77cm×寬76㎝×深60㎝
韋馱護法神像:縱81cm×寬32㎝×深32㎝
伽藍護法神像:縱78m×寬32㎝×深32㎝
(四)材質:生漆脫胎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饒益院五尊神像以生漆脫胎技藝製作,神像五官細緻、比例勻稱,菩薩柳眉細眼、法像莊嚴,護法神情剛毅、姿態威武,能體現臺灣日治時期生漆脫胎技藝神像的高度藝術性。
2.饒益院五尊日治時期生漆脫胎神像製作精美,保存狀況良好,為臺灣早期生漆脫胎神像之代表作。
3.臺灣現存日治時期以前生漆脫胎神像數量稀少,而此類「三大士與二護法」五尊一組的生漆脫胎群像尤為罕見。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4、5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附件:
  • 苗栗縣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