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5/3/5 |
發文日期: | 2025/2/10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40001721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為本縣一般古物。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及分類:苗栗獅山饒益院三大士與二護法生漆脫胎五尊像,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5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 觀世音菩薩神像:縱85m×寬53㎝×深50㎝ 普賢菩薩神像:縱77cm×寬70㎝×深60㎝ 文殊菩薩神像:縱77cm×寬76㎝×深60㎝ 韋馱護法神像:縱81cm×寬32㎝×深32㎝ 伽藍護法神像:縱78m×寬32㎝×深32㎝ (四)材質:生漆脫胎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饒益院五尊神像以生漆脫胎技藝製作,神像五官細緻、比例勻稱,菩薩柳眉細眼、法像莊嚴,護法神情剛毅、姿態威武,能體現臺灣日治時期生漆脫胎技藝神像的高度藝術性。 2.饒益院五尊日治時期生漆脫胎神像製作精美,保存狀況良好,為臺灣早期生漆脫胎神像之代表作。 3.臺灣現存日治時期以前生漆脫胎神像數量稀少,而此類「三大士與二護法」五尊一組的生漆脫胎群像尤為罕見。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4、5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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