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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本縣頭份市永貞段91-2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刊登日期:2020/11/30
發文日期:2020/11/13
發文文號:府環水字第1090073985B號
主旨:修正公告本縣頭份市永貞段91-2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暨本府98年9月28日環水字第0987801669號公告、102年1月2日府環水字第10200000090B號公告、105年1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500001152B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苗栗縣頭份市永貞91-2地號土地。
二、場址地號:苗栗縣頭份市永貞91-2地號土地。
三、場址面積:166.12平方公尺。
四、場址現況概述: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91-2地號為私人土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民井水質採樣結果,三氯乙烯測量值為0.0609mg/L,98年1月取樣檢測)。
六、限制事項:停止飲用或使用地下水,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七、備註:
(一)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91-2、281、432、630、1182地號等5筆土地原經本府98年9月28日環水字第0987801669號公告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在案。
(二)前揭5筆地號土地中,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1182地號,本府102年1月2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000090B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281、432、630等3筆土地,本府105年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001152B號公告納入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已劃出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範圍。
(三)原本府98年9月28日環水字第0987801669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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