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7/31 |
發文日期: | 2019/7/9 |
發文文號: | 環水字第1080030362B 號 |
主旨: | 公告本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8年度苗栗縣全國水環境清淨河面計畫」工作事項內容。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自民國108年7月3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本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8年度苗栗縣全國水環境清淨河面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河面垃圾攔除設施設置 1、於本縣縣管排水與河川流域(後龍溪、中港溪)匯流處及其他本縣轄內水域及其支排流依水流方向斜向設置攔除設施等,至少設置3處以上河面垃圾攔除設施(於履約日起20日內提出河面垃圾攔污設施設置規劃報告暨工作計畫,經機關審查通過後,三十日內架設完畢)。 2、河面垃圾攔污設施設置規劃報告暨工作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設置地點(河道寬度、河川流量、河道周邊環境)現況調查、攔阻垃圾清理難易程度、攔污設施(材質及形式)設置及後續清運作業(人力、機具及合法處理機構)規劃、以及河面垃圾淤積熱點,並以地圖及表格方式呈現,點位需標註座標及橋名等。 3、河面垃圾攔除設施設置後,應於颱風警報發布後24小時內撤除,避免造成河道水流阻礙,並於颱風警報解除後七日內重新佈設完畢。 4、河面垃圾攔除設施設置完成後,應定期(1個月)辦理設施維護管理或修繕,相關資料併於工作月報提報。 5、河面垃圾攔除設施等因緊急事件撤除或因計畫結束需撤除者,相關設備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放置設置處周遭,避免影響環境。 6、河面垃圾攔除設施如因豪雨等其他因素造成損壞時,應於發現損壞時起算八個工作日內重新佈設完畢。 (二)河面垃圾清除 1、廠商執行本合約時,應遵守我國現行之「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森林法」及其它相關等法令規定,辦理後龍溪、中港溪及其他本縣轄內水域及其支排流清除河川河面(岸)之漂流物、垃圾、死魚、雜草及布袋蓮等廢棄物。 2、應優先涵蓋環保署補助辦理全國水環境建設河段,巡檢各河川及排入河川之區域排水、雨水排水,仍可清除轄內支流排水、渠道等,發現河川及排水河面(岸)有漂流物、垃圾、死魚、布袋蓮、雜草、植物或有機物腐爛造成水體惡臭或死魚物質等時,立即清除處理使河面(岸)清淨,提升流域水環境亮點,另清除範疇不含非法棄置所致。每周至少兩次以上(含針對提送垃圾淤積熱點點位巡查每周至少一次)須派員進行巡查,巡查記錄須配合地面水體垃圾攔除管理系統上傳,並製作巡查紀錄、及照片,照片需顯示日期,若未顯示日期視為未巡查。 3、執行河川垃圾分類作業,依指定分類執行分類作業,每季至少需執行二次。 4、每月至少需派員進行3次以上地面水體垃圾攔除工作,並依照環保署地面水體垃圾攔除考核計畫規定上傳照片至環保署建置網路系統。 5、履約期間遇死魚事件: (1)機關得以電話通知廠商先行到達現場了解狀況,並開始清除死魚,原則於接獲機關電話通知八小時內到場執行打撈清除。若死魚數量龐大時,廠商應立即加派人力、機具到達現場清除死魚,機關得視情況延長打撈清除時限。 (2)死魚事件期間,機關得視死魚數量、當時潮汐及夜間能見度,要求廠商延長工作時間。 (3)死魚撈除後運送時需配合維護相關環境衛生(利用桶子或相關容器避免滲漏魚屍臭水),避免讓污水等污染周邊環境;若有污染應即時沖洗清理相關工作區域。 (4)豪雨過後巡查清除處理感潮帶區間、河海口匯流區及河面垃圾。 (5)垃圾及廢棄物集運應由合格之處理公司辦理、清理及集運前一日通報本局知悉(緊急通報事件除外),集運車輛需具有即時追蹤系統(GPS車機)。 (6)按實作數量計價工作項目:本計畫執行所產生之漂流物、垃圾、死魚及布袋蓮廢棄物等集中型垃圾或廢棄物,以機具集運與處理,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規定,應委由合法清理機構處理。本計畫經機關核可之垃圾集運與合法處理等數量,以436.6噸為預估數量,超過部分不予計價,其所需集運及合法處理費用每噸經費以新臺幣8,20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計價,並以實作數量計算工作費。 (7)廠商清理低灘地河面漂流物作業時,不得破壞原有植生,以避免破壞河川生態,另低水護岸、低灘地或河道上之漂流木、垃圾、枯樹等,由廠商負責清理移除。 (8)清除河面漂流物作業範圍,具有碰撞、翻覆等危險性,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做妥安全防護措施外,亦應注意工作中之不安全環境。 (9)具標售價值及大型浮木(直徑10公分以上,長度150公分以上)不得逕為處置,需經林務機關辨識(註記、檢尺)無林政相關問題後,始得依機關指示辦理後續清除工作(若廠商涉及有關竊取、侵占等事項,機關逕依「刑法」和「森林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其餘漂流物、廢棄物、不具標售價值之小型浮木(直徑10公分以下,長度150公分以下)於打撈、收集後清除。 (10)廠商使用道路作業應設置必要之交通維持設施及交通指揮人員,若發生意外事件, 致使工作人員或第三者遭受傷害或損害時,概由廠商負責。 (11)廠商應派員全程督導指揮作業及交通安全,監督工作期間之各項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以維人員安全及環境清潔,若有違反法規遭罰款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河面垃圾清除數據提報 1、每月5日前彙整垃圾或廢棄物清除資訊,內容應包含:定期巡檢紀錄(含照片)、各河段水清除處理數量、清除地點、清除垃圾或廢棄物量、載運路線(含載運軌跡紀錄)、清除過程(含撈除及清除)相片(含日期及時間)、集運過程前、中、後及秤重/過磅紀錄文件及相片等相關資訊,提交工作月報表至機關備查。 2、每次垃圾清除作業進行時即時上傳相關資料於地面水體垃圾攔除管理系統。 3、於本計畫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各別調查分析清除及清理河川垃圾種類。 4、本計畫需發布相關業務之新聞稿5篇。 5、廠商需於得標後10日內依契約規定辦妥相關保險並提送本局備查。 6、得標廠商需於108年11月30日前提送當年度「地面水體垃圾攔除成果報告書」及書面簡報(ppt),撰寫規格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河川垃圾攔除考核計畫之內容填寫。 (四)配合機關協助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業務及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之合約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