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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本縣頭份市永貞段91-2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24/5/31
發文日期:2024/5/9
發文文號:府環水字第1130028234B號
主旨:公告廢止「本縣頭份市永貞段91-2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地號土地於98年經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證地下水中三氯乙烯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與同段281、432、630、1182地號等4筆土地經本府98年9月28日環水字第0987801669號公告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嗣經本府109年11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90073985B號公告修正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污染改善,標的污染物三氯乙烯已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並於113年1月25日經本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專家諮詢會議委員會決議經採取相關改善推動作業,地下水監測結果其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原則同意解除列管,爰公告廢止旨揭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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