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1/7 |
發文日期: | 2018/12/4 |
發文文號: | 府水利字第1070238021號 |
主旨: | 檢送本府水利處(城鄉發展科)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取得登記公告及空白揭示表各乙份,敬請依法公告揭示,並將揭示報備表詳細填註並蓋章後,函復本府以憑核發水權登記,請查照。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說明: | 一、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水權登記公告應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 顯著地方,且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二、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並檢附公告二份,敬請張貼公告並刊登於縣府公報。 |
正本: |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
副本: | 本府行政處、本府水利處城鄉發展科、本府水利處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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