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12/31 |
發文日期: | 2024/12/20 |
發文文號: | 府行新字第1130277617號 |
主旨: | 公告「本縣114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決議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布施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辦理。 |
公告事項: | 核定本縣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一)方案A:每月新台幣200元。(含30個有線電視頻道)。 (二)方案B:每月新台幣260元(方案A30個有線電視頻道+家庭歡樂組16個有線電視頻道)。 (三)方案C:每月新台幣560元,季繳新台幣1,665元,半年繳新台幣3,270元,年繳新台幣6,420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對於縣府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每月收視費用為免費,並酌予優惠裝機。 二、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新台幣1,500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對於主機裝機時裝置者為新台幣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800元。 三、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暫停收視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四、移機費:室內者,每機新台幣500元;室外者,每機新台幣800元。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高於本府公告之收視費用。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期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訂戶簽訂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加強進行有線電視纜線地下化之工程及有線電視相關之建設,以美化市容並提升有線電視訂戶收視品質。 八、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 十、系統經營者提供頻道數量與品質,若有足以影響收視戶權益時,本府將召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重新審定收視費用。 十一、中央法規如有修正,從其規定。 十二、附帶決議:115年度增加分組付費方案及頻道數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