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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本縣竹南鎮公館子段189-5、542、529、476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24/5/31
發文日期:2024/5/29
發文文號:府環水字第1130032208B號
主旨:公告廢止「本縣竹南鎮公館子段189-5、542、529、476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本府94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0947800760號公告暨111、112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苗栗縣執行成果。
公告事項:一、旨揭4筆地號與同段590地號土地於94年經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證地下水中氯乙烯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經本府94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0947800760號公告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在案。
二、解除列管範圍:本縣竹南鎮公館子段189-5、542、529、476地號。
三、上揭4筆地號土地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污染改善,標的污染物氯乙烯已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並於113年1月25日經本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專家諮詢會議委員會決議經採取相關改善推動作業,地下水監測結果其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爰解除列管。
四、另原公告之「本縣竹南鎮公館子段590地號」土地,其標的污染物濃度仍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爰仍維持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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