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3/31 |
| 發文日期: | 2026/2/26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02851B號 |
| 主旨: | 公告登錄「銅鑼車站」為本縣歷史建築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銅鑼車站」。 二、種類:車站。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大同路13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車站爲本體範圍,面積368.12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銅鑼鄉西田洋段549地號等1筆地號,面積20,275.4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1935年關刀山大地震造成第一代銅鑼車站倒塌,隔年重新以鋼筋混擬土構造興建二代車站保留至今,亦是苗栗舊山線經典車站之一。 2、車站本體以鋼筋混凝土造興建,平頂建築型式為主要量體特徵。室內空間採取挑高處理,建築裝飾保存完整。外牆基座材質為洗石子,室內牆面磁磚為二丁掛型式。車站入口與原待合室(候車室)外側設置柱列迴廊及雨庇,車站入口兩側雨庇以倒圓角圓弧設計成為識別銅鑼車站的重要語彙。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