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5/31 |
發文日期: | 2019/5/9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080005315B號 |
主旨: | 公告登錄「大湖開闢紀念碑」為本縣歷史建築。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1次審議會議紀錄。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大湖開闢紀念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16鄰法雲禪寺11號法雲禪寺主殿後方。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段465-6號土地面積: 7240.00㎡;建築面積:30.25㎡。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碑文內容記述吳氏家族拓墾大湖之事跡及法雲寺興建沿革。 2.碑體材質為砂岩,外觀的階梯狀基座、圓柱形碑身為近代紀念碑設計風格,圍 欄正面入口處有形貌古樸的石獅,表現民間藝術特色。 (二)法令依據: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規定辦理登錄,歷史建築登錄依下列基準為之:「二、具建築史 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 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 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 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 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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