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1/7 |
發文日期: | 2018/12/6 |
發文文號: | 府水利字第1070240013號 |
主旨: | 檢送張鏡梅君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取得登記公告及空白揭示表各乙份,敬請依法公告揭示,並將揭示報備表詳細填註並蓋章後,函復本府以憑核發水權登記,請查照。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說明: | 一、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水權登記公告應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 顯著地方,且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二、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並檢附公告二份,敬請張貼公告並刊登於縣府公報。 |
正本: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
副本: | 張鏡梅君、本府行政處、本府水利處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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