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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縣獅潭鄉民代表會組員蘇○翰於前任卓蘭鎮公所課長職務期間,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經懲戒法院判決「降壹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判決書影本1份,惠請刊登本府公報,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4/9/30
發文日期:2024/9/16
發文文號:府人考字第1130202592號
主旨:檢送本縣獅潭鄉民代表會組員蘇○翰於前任卓蘭鎮公所課長職務期間,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經懲戒法院判決「降壹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判決書影本1份,惠請刊登本府公報,請查照。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說明: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行政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含附件)
附件:
  •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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