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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刊登日期:2024/11/29
發文日期:2024/11/18
發文文號:府勞資字第1130249776號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一、協助本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符合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0條規定,須依法於本縣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且不得為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
(二)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三)聘任1位以上之專職會務人員。
(四)聘任具本辦法第13條所定資格,並依同辦法第17條評量合格之調解人4人以上。
二、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苗栗縣政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一式3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本次委託辦理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四、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公佈欄-公告資訊下載:
(一)苗栗縣政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
(二)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
(三)調解人名冊。
(四)114年至115年苗栗縣政府委託社團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契約。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