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公告登錄「造橋車站暨附屬宿舍」為本縣歷史建築

刊登日期:2026/3/31
發文日期:2026/2/26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50002852B號
主旨:公告登錄「造橋車站暨附屬宿舍」為本縣歷史建築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造橋車站暨附屬宿舍」。
二、種類:車站。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平仁路54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車站及其附屬宿舍爲本體範圍,面積443.48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885-8、885-17地號等2筆地號,面積11,176.0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1935年關刀山大地震造成第一代造橋車站倒塌,隔年改以鋼筋混擬土造興建了二代造橋車站,是苗栗舊山線經典車站之一。
2、車站本體配合鋼筋混凝土造,採取平頂建築型式且量體簡約,入口與原待合室(候車室)外側配置柱列迴廊。挑高的室內空間上方設置採光氣窗,現況立面開口維持單扇上下推拉窗之型式。外牆基座材質為洗石子,室內牆面則保存原方形淡墨綠色之磁磚,皆是造橋車站主要裝飾構件。因此,雖然格局造型與震後同時期興建之銅鑼車站、泰安車站相似,但細部裝飾處理則略有差異。
3、造橋車站附屬建築群-驛長(站長)宿舍及助驛(副站長)宿舍皆為單棟日式木構造宿舍,是苗栗縣內少數仍保存的舊山線車站附屬宿舍群。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