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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19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刊登日期:2020/6/30
發文日期:2020/6/22
發文文號:府地籍字第1090122832號
主旨: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19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之苗栗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三、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管理表)起10年內。
四、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五、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附件:
  • 苗栗縣地籍清理第19批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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