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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擴大苗栗縣通霄鎮月稱光明寺宗教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刊登日期:2023/7/31
發文日期:2023/7/11
發文文號:府環綜字第1120063455A號
主旨:公告「擴大苗栗縣通霄鎮月稱光明寺宗教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擴大苗栗縣通霄鎮月稱光明寺宗教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業經本府107年7月23日府環綜字第1070030492A號公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於109年1月10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109年1月10日至12日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說書陳列或揭示地點,後於109年1月10日至2月8日辦理環說書陳列或揭示,復於109年3月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俟依同法第9條規定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109年9月21日及110年1月21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民政處)、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續經開發單位依同法第11條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書)初稿,本府民政處於111年3月24日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並於111年4月20日檢送相關紀錄,後依同法第13條規定於111年5月12日轉送評估書初稿及相關紀錄至本府環保局審查,爰此,本案已完備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程序,並提供相關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得以預防及減輕本案開發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開發行為之上位計畫包括「全國國土計畫」、「苗栗縣國土計畫」、「苗栗縣縣政願景綜合發展白皮書」、「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年(104~111年)計畫」等,開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相關計畫包括「苗栗縣通霄通灣段及北勢窩段產業園區開發案」、「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中山段建順產業園區開發案」、「富格蘭科技有限公司機械設備工廠」、「銅科北側產業園區開發案」、「嘉達興業有限公司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青埔生命紀念園區擴大計畫」及「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暨劃定特定區開發案」等;經檢核評估本案開發符合上位計畫,且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之衝突或不相容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就「地形及地質」、「地震及斷層」、「氣象」、「空氣品質」、「噪音與振動」、「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水文及水質」、「土壤」、「廢棄物」、「生態環境(含陸域動物、陸域植物及水域生態)」、「景觀美質及遊憩環境」、「社會經濟環境」、「交通」及「文化環境」等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就可能影響項目採行預防及減輕對策,並就審議過程所提「強化大型法會期間之交通管理」、「開工後每滿兩年後之三個月內提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計畫之防災疏散道路系統規劃應再強化」及「強化長期之生態保育規劃」等主要意見採行相關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經評估本案開發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不致造成顯著之負面影響。
(1)基地內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全回收使用。
(2)本案營運階段不燃燒紙錢,法會儀軌不焚香。
(3)基地東側道路設置3-4處涵洞式友善動物通道、保護圍籬,道路交叉口設置震動路面、出入口設置逃生通道。
(4)取得基地東側綠地約5.6公頃,規劃為生態補償保育基地,完整保留該次生林與灌叢、草原地景,並適時進行友善生態造林。
(5)於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期間進行每年至少1次生態教育訓練。
(6)大型法會之交通及引導管制規劃:法會期間以遊覽車為主要運輸運具,停車需求完全內化於園區內部,車輛於法會前後遵循單行方向行車至園區內停車場,並應有相關管制措施,每年度大型法會後就當年度交通狀況舉行內部檢討會,檢討各項交管措施執行情形並蒐集周邊民眾意見與反饋。
3、本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等調查方法,於開發案第一期計畫、本案開發基地及其周圍500公尺(植物調查)及1公里(動物調查)範圍內進行生態調查,調查結果分述如下;本案研擬、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開發行為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不致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1)陸域植物:調查範圍內發現「2017台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訂定野生族群之稀有植物,包括受脅種類6種,分別為瀕危(EN)之刺花椒、馬甲子及易危(VU)之庭梅、琉球野薔薇、石蟾蜍、台灣野茉莉,接近受脅(NT)植物4種,分別為圓葉野扁豆、大肚山威靈仙、榔榆及鐵毛蕨,其中臺灣野茉莉及大肚山威靈仙等2種為臺灣特有植物,稀有且資料不足(DD)植物2種(廣東薔薇及黎檬);本案針對基地內樹圍大於250 公分之榕樹(包含計畫範圍1棵及基地外3棵,共計4棵)之處置,採行原地保留,經評估對於陸域植物影響輕微。
(2)陸域動物:調查結果發現瀕臨絕種保育類3種(石虎、黑面琵鷺及柴棺龜)、珍貴稀有保育類20種(麝香貓、藍腹鷴、彩鷸、魚鷹、黑翅鳶、東方蜂鷹、大冠鷲、灰面鵟鷹、鳳頭蒼鷹、赤腹鷴、日本松雀鷹、松雀鷹、黃嘴角鴞、領角鴞、東方角鴞、紅隼、大陸畫眉(外來溢出種)、台灣畫眉、八哥及諸羅樹蛙)及應予保育之保育類3種(食蟹獴、燕鴴及紅尾伯勞),本案已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對陸域動物影響輕微。
(3)水域生態:調查結果發現稀有物種3種(印度大田鱉、大龍蝨屬、水螳螂類),基地內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全回收再利用,經評估對水域生態影響輕微。
4、經比對評估本案開發對當地環境品質或涵容能力之可能影響,除基地內部分月份之細懸浮微粒(PM2.5)背景值及環境噪音有逾空氣品質標準及噪音管制標準值情形,其餘各項環境項目評估結果均未逾越環境品質標準;開發單位採行環境影響減輕措施,經評估本案開發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5、本計畫基地土地權屬大多為私人土地,僅通霄鎮五南段577-9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開發單位與土地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且基地土地均非屬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傳統領域,另基地內包夾3處之裡地(通霄鎮五南段773、774及777地號等3筆土地),承諾不妨礙原有通行及農業經營,故本計畫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本計畫為宗教園區開發,營運期間無運作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3條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且非屬「營運階段可能運作危害性化學物質達一定規模」及「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的範疇之中,研判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故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位於苗栗縣通霄鎮南方,基地範圍跨及通霄鎮及苑裡鎮,開發單位已採行「施工時責成施工廠商使用五期以上貨車,施工機具比照五期柴油車排放標準」、「全區室內照明採具節能標章之燈具」、「全區室內空調採具節能標章之空調主機」、「區內植栽計畫」、「不焚燒紙錢」及「法會儀軌不焚香」等溫室氣體減量之措施,經評估對其他國家之環境無明顯不利之影響。
8、本案為宗教園區開發行為,無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因素。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三)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1、本開發案開工後每滿兩年後之三個月內提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至主管機關審查。
(四)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經本府認可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五)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頻率確實執行,並應於每次監測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監測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方法,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執行,如環境監測結果出現異常現象時,應探討原因並加強防制(治)。
(六)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https://reurl.cc/QXNlE2。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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