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0/11/30 |
發文日期: | 2020/11/24 |
發文文號: | 府農農字第1091317264B號 |
主旨: | 修正「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 |
公告事項: | 一、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綠能設施之審查核定。 二、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其附屬綠能設施由鄉(鎮、市)公所審查核定之農業設施,其附屬綠能設施由鄉(鎮、市)公所審查核定。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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