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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刊登日期:2023/4/28
發文日期:2023/4/20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120095905A號
主旨:修正「苗栗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漁船筏於苗栗縣管轄海域進行籠具漁業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苗栗縣竹南鎮及後龍鎮沿岸海域每年8月至翌年1月禁止各式漁船筏於本縣距岸六浬內作業,及全年禁止CT3(含)以上之漁船於本縣距岸六浬內作業。
(二)苗栗縣通霄鎮及苑裡鎮沿岸海域全年禁止各式漁船筏於本縣距岸六浬內作業。
二、施行日期:自即日起。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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