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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府公告指定「竹南泉松醫院」為古蹟公告資料1份,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0/1/2
發文日期:2019/12/4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1080015054B號
主旨:檢送本府公告指定「竹南泉松醫院」為古蹟公告資料1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
二、苗栗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竹南泉松醫院
二、種類:醫院
三、位置及地址:苗栗縣竹南鎮迎薰路82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古蹟本體:苗栗縣竹南鎮新生段33建號(建物面積1009.27平方公尺),定著土地為苗栗縣竹南鎮新生段984-2地號(土地面積1216.62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土地為苗栗縣竹南鎮新生段984-2地號(土地面積1216.62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泉松醫院建於1929年,醫院建築與居家合一,有庭院、大型植栽,巴洛克裝飾洋樓建築又符合地方仕紳宅第。(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指定基準)
(二)建築物有由鐵筋混凝土與編竹夾泥牆融合營造,而且是兩層樓建築、洋樓形式,五開間的混搭洋樓,不同建材與工法的連結,具稀少性,不易再現。(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指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府文資字第1080015054B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條規定,苗栗縣縣定古蹟「竹南泉松醫院」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 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 間內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 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將副本抄送管轄機關文化部(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九、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府文資字第1080014274B號公告撤銷。
附件:
  • 竹南泉松醫院古蹟公告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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