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5/10/31 |
| 發文日期: | 2025/10/29 |
| 發文文號: | 府商都字第1140234530B號 |
| 主旨: | 公告辦理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受理申請交換書面審查結果符合規定之優先順位案。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一、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114年8月27日府商都字第1140186454A號公告。 |
| 公告事項: | 一、土地交換順位:詳如附土地交換順位清冊。 二、依上開辦法第13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三)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四)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三、本府業以114年5月16日以府商都字第1140105431B號公告及114年6月5日以府商都字第1140120193B號公告本縣114年度辦理「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1份,並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徵求異議案,且續以同年8月27日府商都字第1140186454A號公告交換標的之投標及開標日期,又於同年10月7日上午10時整辦理申請人投標資格證件審查在案,結果詳如附土地交換順位清冊。 四、依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本府將於公告期滿後30日內會同縣有土地管理機關(本府財政處)及得標人辦理交換土地會勘,並於會勘後移交(本府地政處)依上開交換辦法與得標人簽約及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等相關事宜;得標人未依前開規定辦理,或擬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情形與其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資料明顯不符時,本府地政處得與得標人解約。 五、公告期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至114年11月5日止,共計7日。 六、公告地點:苗栗縣政府公報、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七、本公告相關資訊,得逕至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佈欄/公告資訊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aspx?n=1029&sms=9767參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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