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本府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第26批(第1次)之土地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刊登日期:2024/3/29
發文日期:2024/3/25
發文文號:府地籍字第1130062438B號
主旨:本府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第26批(第1次)之土地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自113年4月1日起公告三個月。
二、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苗栗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四、申請保管款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2樓(本府地政處)。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辦。
六、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存入專戶(如清冊保管款儲存日期)起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附件:
  • 代為標售讓售價金保管款清冊(公告版)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