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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卓蘭鎮新厝段286-2、287-4地號」納入歷史建築「林務局大湖工作站卓蘭辦公室」定著土地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刊登日期:2022/10/31
發文日期:2022/10/12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10012328B號
主旨:新增「卓蘭鎮新厝段286-2、287-4地號」納入歷史建築「林務局大湖工作站卓蘭辦公室」定著土地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本府文化觀光局「苗栗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審議會111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歷史建築名稱:林務局大湖工作站卓蘭辦公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14、116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查原公告卓蘭鎮新厝段286、287地號業辦理分割為286、286-2、287、287-4地號,故依現況調整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納入286-2(122.55平方公尺)、287-4(74.34平方公尺)地號。
(二)新增、調整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卓蘭鎮新厝段286(16.45平方公尺)、286-1(71平方公尺)、286-2(122.55平方公尺)、287(24.66平方公尺)、287-3(62平方公尺)、287-4(74.34平方公尺)等6筆地號,詳地籍地形圖。(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三)公告新增、調整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為確保歷史建築之完整性且配合未來再利用規劃,增加歷史建築定著土地地號,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2、依歷史建築坐落土地現況修正地號。
3、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基準。
五、本府110年3月16日府文資字第1100002651B號函公告登錄本縣歷史建築「林務局大湖工作站卓蘭辦公室」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為「卓蘭鎮新厝段286、286-1、287、287-3地號,面積371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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