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7/31 |
發文日期: | 2024/6/27 |
發文文號: | 苗警刑字第1130030101B號 |
主旨: | 公告應受送達人裴○雄(護照號碼:C8****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罰鍰送達書因已出境無法送達,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 |
公告事項: | 一、查應受送達人裴○雄於113年4月25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經本局於113年6月27日以苗警刑字第1130027944A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裁處新臺幣2萬元整罰鍰暨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在案。惟因應受送達人已出境,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苗栗縣警察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20內逕向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洽領送達書,並繳納罰鍰,經公告發生效力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