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8/31 |
| 發文日期: | 2026/8/27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13199B號 |
| 主旨: | 公告「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為本縣一般古物。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 二、分類: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長28cm×寬20cm×厚0.5cm (四)材質:紙質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汶水教育所臺帳》詳實記錄1917年至1944年間汶水教育所的校史與發展。內容涵蓋設置沿革、師生動態與校園空間變遷等,性質上屬廣義的「學校沿革誌」。其內容可見機構演變、師資配置、課程實施、學生學籍與畢業發展,以及學校與地方社會的連結,是研究日治時期原住民教育制度與地方教育實況的重要文獻。 2.目前國內有關文獻機構之典藏中,同類文書亦相當罕見。《汶水教育所臺帳》詳載八任所長及警員名單,是研究日治時期原住民教育史的重要一手資料。此臺帳不僅見證特殊教育體制與警察兼任教師的歷史現象,也反映地方記憶與臺灣教育史的變遷,兼具文獻價值與稀少性。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5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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