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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為本縣一般古物。

刊登日期:2026/8/31
發文日期:2026/8/27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50013199B號
主旨:公告「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為本縣一般古物。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
二、分類: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長28cm×寬20cm×厚0.5cm
(四)材質:紙質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汶水教育所臺帳》詳實記錄1917年至1944年間汶水教育所的校史與發展。內容涵蓋設置沿革、師生動態與校園空間變遷等,性質上屬廣義的「學校沿革誌」。其內容可見機構演變、師資配置、課程實施、學生學籍與畢業發展,以及學校與地方社會的連結,是研究日治時期原住民教育制度與地方教育實況的重要文獻。
2.目前國內有關文獻機構之典藏中,同類文書亦相當罕見。《汶水教育所臺帳》詳載八任所長及警員名單,是研究日治時期原住民教育史的重要一手資料。此臺帳不僅見證特殊教育體制與警察兼任教師的歷史現象,也反映地方記憶與臺灣教育史的變遷,兼具文獻價值與稀少性。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5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附件:
  • 苗栗《汶水教育所臺帳》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