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9/30 |
| 發文日期: | 2026/9/14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14203B號 |
| 主旨: | 公告「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為本縣一般古物。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 二、分類: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長28cm×寬20cm×厚1cm (四)材質:紙質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三灣公學校沿革誌》詳載三灣公學校自1898年設立以來之發展,包括初借三灣五穀廟作為校舍、分校與分教場設置,以及學校與地方人士之互動。書中亦記錄1935年中部大地震對三灣庄及學校造成之影響,並保存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學校、新舊校長交接等過程。整體而言,本件檔案與三灣地方教育發展、重大災害記憶及政權轉換事件具有深厚淵源。 2、沿革誌詳實記錄三灣公學校自明治31年(1898)獲准設立以來之發展,內容涵蓋學生人數、人事異動、校務經營、經費概況與重要事件,時間橫跨日治至戰後。內容可見地方教育設施草創、學制調整、分校設置、學校行政運作及其與地方社會之連結;戰後並記錄國民政府接收學校與新舊教員分配情形,具體反映臺灣近代教育制度、政治統治與地方社會秩序之變遷。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3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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