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公告「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為本縣一般古物。

刊登日期:2026/9/30
發文日期:2026/9/14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50014203B號
主旨:公告「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為本縣一般古物。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
二、分類: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長28cm×寬20cm×厚1cm
(四)材質:紙質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三灣公學校沿革誌》詳載三灣公學校自1898年設立以來之發展,包括初借三灣五穀廟作為校舍、分校與分教場設置,以及學校與地方人士之互動。書中亦記錄1935年中部大地震對三灣庄及學校造成之影響,並保存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學校、新舊校長交接等過程。整體而言,本件檔案與三灣地方教育發展、重大災害記憶及政權轉換事件具有深厚淵源。
2、沿革誌詳實記錄三灣公學校自明治31年(1898)獲准設立以來之發展,內容涵蓋學生人數、人事異動、校務經營、經費概況與重要事件,時間橫跨日治至戰後。內容可見地方教育設施草創、學制調整、分校設置、學校行政運作及其與地方社會之連結;戰後並記錄國民政府接收學校與新舊教員分配情形,具體反映臺灣近代教育制度、政治統治與地方社會秩序之變遷。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3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附件:
  • 苗栗《三灣公學校沿革誌》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