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3/31 |
| 發文日期: | 2026/2/26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02845B號 |
| 主旨: | 公告登錄「獅潭新店楊屋」為本縣歷史建築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獅潭新店楊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44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本體及面積:主建築及其附屬建築爲本體範圍,面積196.14平方公尺。 (二)定著地號及面積:苗栗縣獅潭鄉義民段344、408、409、421地號等4筆地號,面積1197.2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楊屋建築構造融合街屋騎樓、日式建築構築技術 、材料與工法,兼具傳統與日式風格,表現在地匠師於震災後的營造特色,具建築史價值。 2.楊屋為關刀山大地震後興建之街屋民宅,外觀為三開間街屋,內部為農村民居以及牛欄、豬欄等畜養空間,充分表現獅潭地區街屋農村生活風貌。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基準。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