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8/30 |
發文日期: | 2024/8/8 |
發文文號: | 府民宗字第1130170755B號 |
主旨: | 公告本府辦理111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土地,其價金已存入苗栗縣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
公告事項: |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苗栗縣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305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10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3年7月2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六、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總額發給。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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